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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黄湘源的博客]]></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黄湘源的博客]]></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黄湘源：创业板超募被“淡化”要掩耳盗铃？]]></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5309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近日有媒体报道，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不再披露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并且新增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同时，有关投资风险的内容也不再披露超募比例一项。据称，这是为了淡化超募比例的概念。<BR>　　好一个掩耳盗铃的"淡化"之计！<BR>　　创业板的大比例超募，因其凸显了高价发行的弊端，也给超募资金使用带来了监管的困难，而备受市场之关注。"淡化"就能让超募以及带来的问题烟消云散吗？不！<BR>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这里虽然没有提及募集资金的数额，但是，同时又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证券法》第二十条则明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募集资金的数额及相关的用途的披露，是《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成果。现在予以淡化，不仅于情不合，于法无据，也是有悖《证券法》作此规定的初衷。<BR>　　不应否定，发行人拟募集资金的数量不仅会随着其实施募集的时间发生变化，而且也会随着其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作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的发行上市行为，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不仅不应成为招股说明书淡化募集资金计划披露的理由，而且，恰恰正是招股说明书所需要予以披露的风险之所在。如果按照现在的新做法，不仅募集资金数额可淡化，而且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可以淡化，那么，投资者又何以考察和判断自己的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以及拟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呢？<BR>　　从维护股票发行和资金募集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发行人对拟募集资金只能有多少需要就募集多少，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至于由于上市辅导期和申报核准时间原因，所导致的原拟计划跟不上实际变化的问题，也不应成为募集资金计划变滑稽的借口。在现行审核制还不能满足市场化要求的条件下，正确的做法不是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规则削足适履去凑审核制，也不是企业募集资金计划只能墨守成规刻舟求剑，而是审核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允许并帮助有变更募集资金实际需要的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前就及时进行修正。无论如何，只要时间上还来得及，事先改正总比事后打补丁要好得多。<BR>　　其实，即使是为了防止企业"编造项目"，也不应当淡化募集资金数额以及资金用途的披露。企业之所以需要"编造项目"，并不是因为存在应付信息披露的需要，而是因为所募集资金发生了超出自己使用计划的超募。如果没有超募，何必"编造项目"？由此可见，防止"编造项目"的唯一选择，就是釜底抽薪，遏制超募。掩耳盗铃的淡化之计，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帮助超募企业暂时避开人们关注的视线。<BR>　　超募的被淡化，反映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漠视。如果它也是一个政策信号，则意味着人们所寄予厚望的新股发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也有被淡化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这也许是比超募资金管理动向的变化更值得大家注意。(每日经济新闻) </FONT>]]></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2-5 7:5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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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黄湘源：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十点主张]]></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4794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市场化，最终是用注册制取代审核制。在这之前，创业板应该可以先行一步。<BR>　　二、超募尤其大比例超募是对招股意向的重大变更，必须推翻重来。假如可以招股说明书说一套，一超募对募资用途打个补丁就变成了另一套，那么，不要说现在的发行审核和公示都变得没有意义，就是《公司法》《证券法》也都将没有什么严肃性可言。<BR>　　三、发行人招股意向形成对发行定价的约束。根据招股说明书所申报募集资金用途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和发行股票数量反推，可以直观地衡量出价结果是否合理，是使发行价格具有可控性的最简单的约束条件。<BR>　　四、发行人和承销券商协商定价，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定价制度。询价只是其中的一个价格听证过程，不能用询价制代替协商定价制，更不能用竞价的方式哄抬发行价。<BR>　　五、作价方案的基本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说法是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询价的取值标准也应是参与该次询价的相应机构所作估值的平均中轴水平，决不能取他们为了获得配售资格而投机报价的上限。<BR>　　六、加强对保荐人和承销券商的市场监督，高度重视敬业精神的提倡，对于弄虚作假的、为了多赚中介承销费用而操纵和哄抬发行价的，要停止他们的保荐承销资格，并严肃处理。对超额募集的那部分资金，承销券商不得提取承销费用。<BR>　　七、一定要取消机构在新股公开发行中的配售特权，切断发行人、券商和机构之间赖以进行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的罪恶管道。即使是为了满足发行的需要，事情也得顺过来而不是倒过来做。那就是先在网上公开发售，在认购不足的情况下，承销商能包销的包销，包销不了的才拿出来配售。<BR>　　八、完善发行定价的市场约束机制，并不排斥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窗口指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制定一刀切的市盈率标准，但是，对大比例超募说"不"，是维护《公司法》《证券法》的严肃性和新股发行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师出有名，不能轻言退出。<BR>　　九、必须坚决纠正用放纵一级市场高市盈率发行来逼使二级市场破发的做法。把投资者当成的假想敌，不仅是市场监管上严重的方向性错误，对于新股发行改革来说，也是自乱阵脚，自毁长城。<BR>　　十、存量发行，值得一试。存量发行不仅可以为"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提供退出的通道，也是改变目前市场流通性不足的有效方式。不过，推出存量发行，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力，防止存量股份的过度套现冲击市场，影响市场的稳定。 </FONT>]]></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1-29 8:51: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期指时代的监管理念]]></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4605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股指期货的推出，与其说是增加了一个调控股市的政策工具，不如说是把本该属于市场的对冲机制还给了市场。</FONT> 
<P><FONT size=4>　　跟金融过度创新而引发金融危机的美国不同，中国不是过度创新，而是创新不足。</FONT></P>
<P><FONT size=4>　　早在 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就推出了以深圳综合指数、深圳A股指数的股指期货。那时深圳上市的公司还很少，除了深发展还有点像蓝筹股的样子，就连万科的市值都很小，指数变化的投机色彩很浓厚。虽然交易的活跃程度一度超乎想象，但仅仅维持了一年就被关闭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它的失败在中国资本市场所留下的阴影是难以估量的。特别是在 1995年2月23日上海发生327国债期货逼空事件以后，一谈起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种，就不免“杯弓蛇影”。</FONT></P>
<P><FONT size=4>　　那么，没有了股指期货，也暂停了国债期货的中国股市，究竟有没有因此而脱离大起大落的困扰呢？答案显然是让人失望的。即使在以“维稳”为宗旨的政策下，不遗余力地加大了监管力度，而且还时不时地推出一些创新措施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与金融风险的监控管理之间的矛盾，成了横亘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道似乎难以逾越的坎。</FONT></P>
<P><FONT size=4>　　毫无疑问，市场越来越需要金融创新，但以往的每一次创新，却几乎总给市场带来了难以忘怀的切肤之痛。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回顾一下权证创设的故事，对于弄明白这里面很多费解的问题，也许不无帮助。在权证弥补了股改对价的某些不足，并扩展了市场交易空间的同时，根据“增加供给”就可以“避免供给失衡造成发行价虚高”的理论推断，权证市场引入了创设的概念。可惜，权证市场非但一点也没有因此带来供应的增加，稍稍缓解其频繁交易推升价格虚火的力度，反而让那些还没有来得及为稳定市场尽点职责的券商，借着创设权证的无限增发，一个个赚了个盆满钵满。人们在谈到券商滥用权证创设时，最集中的批评意见，就是说行政干预的越俎代庖让金融创新变了味。行政干预越是对市场不放心，不放手，市场就越是难以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秩序。金融创新，尤其如此。</FONT></P>
<P><FONT size=4>　　同三年前相比，中金所这一次发布的《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有个很重要的变化：取消了熔断机制。据介绍，中金所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首次引进熔断机制，是为了让投资者在价格波动剧烈时，能有一段冷静期，以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沪深300指数期货原来设计的熔断幅度为6%，熔断期后，该合约价格波动限制放宽到10%。按照中金所的说法，熔断机制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不能起到制度设计者希望起到的风险警示作用。相反，在仿真交易出现的技术故障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熔断制度所引起的。中金所的解释比较含蓄，如果说得再透彻一点，就是在引入涨跌停板制度的条件下，熔断机制并不能真正起到制度设计者希望的风险警示作用。</FONT></P>
<P><FONT size=4>　　在笔者看来，比起技术性障碍，其实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熔断机制虽然有可能降低意外交易触发的瀑布风险，但也可能成为主力操纵市场的合法手段。若某大机构在价格接近熔断价时突然以大单将价格封在熔断价上，在熔断机制结束时又在期望的较高价上将原来持有的大量多单平仓挂出，就很容易制造诱多效应。反之亦然。而未雨绸缪的反向思维之所以被排斥，无非是在过于相信了行政干预的正面力量，不恰当地过于忽略了它的负面作用。重要的是，这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疏漏，而是反映了市场监管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差别。资本市场将市场原则置于极高的地位，不是没有道理的。虚拟世界的奇妙之处就在于，将司法和监管的作用限制于契约真实条款的识别、业内习俗惯例的识别与认定，并最终赋予这些规则以无形的强制力。这么做的成本不仅低得多，而且退出的成本也很低。相反，将行政之手轻易伸入原本该由市场秩序有效维持的那些领域，一旦发展到一伸手就放不开的地步，其后果往往事与愿违，适得其反。</FONT></P>
<P><FONT size=4>　　尽管在股指期货时间表的设计上，管理层不无某种调控市场走势的意图，但是，股指期货作为对市场机制一种建设性的创新和完善，本质上是管理层对市场的权利让渡。在这过程中，高度关注做空机制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当然是必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股指期货时代的市场依然需要越俎代庖式的监管。新生的股指期货需要市场制度的创新，而比制度创新更重要的，则是与它所带来的市场变化相适应的观念更新。如若不然，股指期货难保不会变成被爆炒的权证。</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1-27 7:56: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黄湘源：新股发行改革 问计于狼不如问道于羊]]></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4379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上证所近期开始就新股发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征询意见。不过，从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假如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还是像以前那样继续沿袭路径依赖的思路，那么，未来的变化依然将难以让人乐观。<BR><BR>　　上证所本周一召开的上市工作座谈会，受邀参会的都是各家券商投行部的代表。以往历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经验告诉人们，向这些“卖瓜的王婆”征询价格改革的意见，哪一次走得出她们自卖自夸的圈子？果不其然，这一次的券商投行代表们又一次给出了一个馊主意——给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或者“独立配售权”。<BR><BR>　　对于“超额配售选择权”，早在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曾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允许券商在包销股份发行结束且上市交易后的30日内，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这些股份可以来自发行人的增发，如果股份上市后跌破发行价，也可以从二级市场竞价购买。但是，这种制度对于平抑发行价格的作用根本就是徒劳无益的“马后炮”，在发行人本来就超募资金很多的情况下，如果再允许他超配，超募的资金不是越来越多吗？<BR><BR>　　至于独立配售权，亦即战略投资者配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一部分战略投资者直接配售。这种做法过去也不是没有试行过。在1999年下半年实施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新股的过程中，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涌金系先后在三九医药、丝绸股份、首旅股份、诚志股份和茉织华等新股发行中多次获得战略配售，由此而获得的暴利达1.5亿元以上。<BR><BR>　　根据投行的说法，“增加供给”，就可以“避免供给失衡造成发行价虚高”。可是，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没有一次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的。就拿前几年在权证交易中引入的权证创设增发来说，权证市场非但没有因为供应的增加而缓解其频繁交易推升价格虚火的力度，反而让那些还没有来得及尽一尽照顾市场安危义务的券商，借这创设权证的无限增发一个个赚了个盆满钵满后扬长而去。<BR><BR>　　其实，对于新股发行价格虚高的危害，最最深切地感受到切肤之痛的应该是处在市场一线的投资者，而不是那些不懂得理论联系实际的书呆子，更不可能是那些借改革的名义贩卖自己私货的券商投行的专家。可是，为什么有关方面在每一次征询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时，总是不肯离那些一次次地蒙上欺下的“专家们”稍远一些呢？专业真的重要到了连羊群都需要被狼所代表的地步吗？把新股发行改革当成专靠新股发行牟利的券商投行的专业禁脔，这显然是一个伪命题。<BR><BR>　　新股发行改革从本质上来说是市场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融资者的需要，更关系到数千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以往多次新股发行改革之所以难以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把走群众路线视之为问道于盲，这显然是错误的。诚然，来自群众的“市值配售”和“人手千股”的要求或有不适合之处，但是，取消机构网下配售特权的呼声则无疑切中了以往新股发行断送于乱报价之利益潜规则的时弊。这次IPO重启的时候，取消机构网上网下同时并举的特权，本来不失为走向正确的开端，如果不是听了什么人的馊主意，把报价和机构获得配售资格的利益过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怎么会逼得报价越抬越高呢？在笔者看来，这与其说是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方向的错，不如说是专家主导改革和机构专利左右定价的错。<BR><BR>　　新股发行改革必须走出路径依赖。如果说，机构是狼，投资者是羊，那么，对于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来说，说到底，问计于狼，不如问道于羊。 (每日经济新闻)</FONT>]]></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1-25 8:0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空转千遍，不如实探一步]]></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3415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物业税，资本利得税，大概是最能抢夺眼球的两个税种了。同样呼声强烈、争议也激烈，同样功效敏感、问题也复杂。眼下，一个仍在空转，一个则已迈出了投石问路的关键一步。</FONT> 
<P><FONT size=4>　　已在部分地区“空转”试点了6年多的物业税，今年起或在全国范围推广试点，不过，即使是据说两年前就已作好 “实转”准备的试点地区，也还没有接到“空转”变“实转”的通知。也就是说，物业税“空转”试点，至多也只能说是模拟演习。</FONT></P>
<P><FONT size=4>　　物业税举步维艰，不难理解。不过，物业税和资本利得税所需要的，其实都是有个恰当定义。两者所遇到的难题，在很多方面不乏相似之处。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企业和居民虽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对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却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对不具有完整产权的物品，不能整体作为财产税征税，这客观上给土地资源的商业化操作留下了极大空间，也使得单纯依靠货币政策的调节和行政措施的调控总是难以起到平抑房地产价格的有效作用，反而还常常打错了板子。</FONT></P>
<P><FONT size=4>　　同样，我国对股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已被视作相当于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一的品种，单一税率看起来似乎不高，但因不论盈亏都得无例外纳税，加上股息税、红利税等，对于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来说，累计税负并不轻。而那些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交易途径获得股票的大小非，在其以极低成本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套现后所获得的巨大的溢价暴利，却可以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一样豁免所得税，显然很不公平。对大小非应当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是沪深股市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就发出的强烈呼吁。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小非的强烈减持冲动，对于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前保持市场的稳定，也有着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避免了企业纳税人通过转变身份或转变收益形式而规避税负之弊端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套现的制度性暴利取消了政策保护。这是由不公平走向比较公平的一个进步。</FONT></P>
<P><FONT size=4>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某种意义上不啻资本利得税的投石问路。不过，避开资本利得税的提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避免触动市场上的敏感神经，由于并没有消除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适用中有可能存在的歧义，反而有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对于那些实际成本只有几分钱甚至有可能为零的投资者来说，在股价仍有可能被操纵的情况下，他们甚至还来得及先缴纳20%的所得税之后，再以较低价位潜伏进去，耐心等待收获无税利润的大好机会。至于对那些无法计算成本价的限售股，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净额的15%纳税，使得“聪明”的投资者又有了新的避税空间。这些漏洞，或许只有在资本利得税全面开征的情况下才可能真正被完全堵塞。就此而言，投石问路，意义重大。</FONT></P>
<P><FONT size=4>　　现在看来，不分青红皂白把资本利得税一概视为一大利空，不仅与大家呼吁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利益主张相矛盾，而且从税收的功能定位来看也非常片面。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要义，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资本利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在一定计税年限内，不仅投资收益可在最终环节以累计的盈亏相抵计算，而且长期投资和短期频繁交易也将实行差别税率，它对大小限（大小非）之类的投机暴利能起到较好的抑制作用，而对于普通投资者，则反而有可能会是利好。比起目前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替资本利得税的做法，应能更好地体现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FONT></P>
<P><FONT size=4>　　目前的问题，对于物业税来说，需要体现的，也并非在某个特定时期对房价的调控作用，而是税收的公平。依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目前房价中土地成本所占的比重达58.2%，按国土部的说法则为15%至30%，平均为23.2%。如果物业税只是简单地满足于向作为土地附着物的房产单方面征税，未免太说不过去。但反过来，若对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所有权相分离状态下的利益分配有种恰如其分的妥善调节，那又何尝没有可能成为化解土地财政下高房价矛盾的一个恰当切入契口呢？</FONT></P>
<P><FONT size=4>　　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才能让人们看个明白。物业税与其关起门来不停“空转”，不如也像资本利得税那样向前探出走向“实转”的一步。</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1-13 8:2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遏制超募的切入点在哪里]]></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2821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　创业板第一批IPO平均超募1.16倍，第二批超募2.09倍，第三批超募2.50倍。2009年重启IPO以来的沪深股市，99只新股（含创业板）中的绝大多数超募。有关数据显示，不包括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预计募资额度的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目前可以统计得到的超募资金总额已高多达708亿之多，占全年IPO实际融资总额的36%。 </FONT>
<P><FONT size=4>　　超募不仅严重浪费上市资源，对于超募了的上市公司，也意味着对未来预期业绩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大比例摊薄，一旦资金使用失当尤其是严重失当，将带来难以预测的重大经营风险。超募也给整体市场带来了不容小觑的投资风险。除大大加大了市场资金扩容的压力之外，“破发”势将伴随着超募的常态化而成为令投资者防不胜防的常态性风险。对此，大家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目前的分歧在于，对于超募，究竟是眼睁睁地看着它由着它爱怎么超就怎么超，还是多管着点。</FONT></P>
<P><FONT size=4>　　一种似乎占上风的观点说，超募是市场的选择，是市场化发行机制对发行股票公司业绩预期的认可和激励，并非有意圈钱。笔者以为，此言大缪不然。假如上市公司本身并无圈钱之意，那对保荐人和承销商为了多赚中介费用以及机构为了获得一级市场配售份额而哄抬发行价的非理性行为，就不仅不应被动接受，更不能主动配合。在超募已成发行人和它的保荐承销人各得其所的囊中物的情况下，谈得上什么市场化呢？</FONT></P>
<P><FONT size=4>　　超募泛滥的症结在源头，只有从源头上根本改革现有的新股发行价格机制，才有可能对愈演愈烈的超募形成真正有效的约束机制。</FONT></P>
<P><FONT size=4>　　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既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那招股意向书对募集资金投向和所需资金数额就都应有详尽披露。但是，目前的募集资金计划却不但可以“缺席”，可以玩模糊，而且还可以在超募之后随意变更。超募尤其是大比例超募不仅大大超出了原来的预算计划，也在对超募资金尚无具体使用目标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实际上变更了原有招股意向。这是非同小可的重大变更，事实上已从根本上偏离了建立在最基本的可行性和可信性基础上的以满足发展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上市宗旨。笔者因此认为，对超募资金应有适当限制，一般不能超过募集资金计划的10%至20%，超募比例过高的应视同发行计划重大变更，必须推翻重来。</FONT></P>
<P><FONT size=4>　　在保荐人的“辅导”下，现在那些拟上市公司的拟发行股票都是按照公众股的最低比例刻意设计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总股本4亿股以上的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即IPO)不得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总股本4亿股以下的公司，IPO数量不得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通通变成了不超过或恰好等于两个“不得低于”的股本结构下的发行量。这使得发行价一抬高，被超募就必然无疑。其实，《上市规则》的立意是在考虑到市场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流通股的发行比例。而超募对实际控制人来说，则非但意味着他们可以尽可能保住自身控股比例，还可多圈钱，加大了投资者的承受负担不说，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流通性。</FONT></P>
<P><FONT size=4>　　首先，发行价一般应取保荐人和询价机构的价值评估中轴而不是上限。如果按照评价估值确定的发行价使得原拟最低发行量所募集资金的总额有可能发生较大比例的超募，只能选择放低发行定价而不是放大超募总额的做法。其次，如果发行人确有增加募集资金的合理需求而拟定发行价不足以满足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总额的要求，不妨选择扩大流通股发行量或增加存量发行的方式。当然，存量发行作为一种理应另当别论的发行方式，不能与遏制超募的所谓市场机制混为一谈。</FONT></P>
<P><FONT size=4>　　在新股发行还不具备由审核制过渡到注册制的条件下，“窗口指导”也不能轻言退出，否则，岂不形同在一手制造了上市资源的稀缺之后，又放纵既得利益者在资源垄断的条件下合伙价格操纵？对于保荐人和承销券商因所提报价指导意见太离谱而造成恶性炒作或破发的，也应像对待二级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操纵行为一样，予以警告并记录在案，直至暂停或取消其保荐承销资格。如经考查发现有利益交换故意等价格操纵行为，更应严肃法纪，坚决打击。</FONT></P>
<P><FONT size=4>　　尚福林主席最近在谈到“在取消窗口指导之后的发行价格和以前的发行价格相比，发行价格在往上走”时明确表示，“市场对于发行价格的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在笔者看来，这至少表明，对于约束机制还不健全的新股发行来说，目前还离不开“窗口指导”。而遏制超募，正是完善新股发行约束机制的切入点。</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10-1-6 7:52: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房改要点在于“民生财政”]]></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2324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有人认为，中国需要去房地产化。笔者以为，这其实是个伪命题。</FONT> 
<P><FONT size=4>　　房地产本是产业分类中建筑业的一个分支，是不是可以称为“支柱产业”，理论界始终有争议。不过，“支柱产业”的提法淡出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相关文件，只是反映了经济发展思路的转变，并不是否定房地产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房地产是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门基础性行业，其上下游产业链条拉得很长，没有哪个行业能像它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或间接地引导和影响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据统计，在我国，每增加1亿元住宅投资，其他23个相关产业将相应增加投入1.479亿元，被带动的直接或间接相关较大的产业有60多个，在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和提升就业率上，自有其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在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大约12万亿的国民消费总额中，房地产消费就占到了一半左右。这个最大的“消费源”，对于扩大内需的贡献，是任何道德的评判所无法否定的。 “去房地产化”，如果意味着全盘否定房地产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则不仅无视过去六七年的经济建设实践，也不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结构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总体要求。 </FONT></P>
<P><FONT size=4>　　“推进城镇化”和“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 一起被定为明年经济结构调整的三大着力点，意味着房地产在新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新的历史使命。诚然，“房地产化”不等于“城市化”、“城镇化”，但不可否认，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首先拉动的就是住房需求，房地产行业将在“城市化”、“城镇化”过程中最先受益。国际上，当一国人均GDP3000处在美元时，城市化率大概在55%至60%左右。2008年中国人均GDP达到3266.8美元，但城市化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中后期60%的均值，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内消费需求的释放与升级。加快城市化，是培育经济新增长动力的唯一选择。</FONT></P>
<P><FONT size=4>　　不过，未来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重点并不是大城市化，而是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适时放宽户籍限制，推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这预示着，未来的城镇化不仅将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使由于城市化建设滞后于工业化而造成的城市结构不合理、空间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使用不节约、生态环境不理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跟不上的状况获得根本性改善的机遇，而且，随着3亿多农村人口逐渐转为城市人口而带来的对就业、住房、教学、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将为经济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增长空间。可见，无论是城市化还是城镇化，非但不意味着任何意义上的“去房地产化”，反而为包括房地产在内的相关产业的产业升级提供了新的突围方向，成为它们在依托消费扩张的基础上继续保持持续增长的源源不断的新动力。</FONT></P>
<P><FONT size=4>　　社会矛盾的焦点，实际是部分城市房价涨得太快。若将“去房地产化”表述为“去房地产泡沫化”，或许更符合原意，但将“去房地产泡沫化”表述为“去房地产化”，不仅是简单的概念变换，而且如果作为政策选择的倾向性解释，也是严重误导。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楼市新政，主要意图并不在压缩房地产市场，而是为了促使房价回到更理性的轨道。抑制一部分城市涨得太快的房价，究竟是从打击投机泡沫入手，还是调整住房政策入手，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以当下我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平均收入，大多数在职职工根本就承受不起越涨越高的房价。那种把适宜通过经济适用房满足自住需求的那部分人群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推给商品房市场的做法，不仅是损不足而补有余，而且也是累积商品房市场民怨的真正源头。</FONT></P>
<P><FONT size=4>　　我国房地产市场现在的问题很多，但在笔者看来，主要症结并不是所谓的“房地产化”，而是在于它的功能定位的错位。由于房产产权私有化同土地制度国有化之间存在巨大的可调节空间，客观上使得房地产业在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被凸显出来的过程中，很容易成为显示当地政府业绩的舞台，而其满足社会成员住房需求的社会功能却往往被不适当地撂在了一边。这与其说是“房地产化”，不如说是“土地财政”。因此，中国住房制度或者说房地产政策改革的要点，绝非“去房地产化”，而是将“土地财政”改为“民生财政”。 只有在还房地产业本原的条件下，作为民生性产业的房地产，才有可能是强国富民所必不可少的真正支柱。</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09-12-30 8:16: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没有真退市，就没有真重组]]></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1790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　没有真退市，就没有真重组。此言无意一篙子打翻所有的并购重组，但对于资本市场的涉壳类重组来说，则可以说大抵如此。无论买壳还是卖壳，换壳重组还是借壳上市，之所以成为沪深股市炒作不休的主题，其关键便在于退市制度对作为稀缺资源的上市公司的不到位。</FONT>
<P><FONT size=4>　　2000年3月29日，郑州百文一则“公司日前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书”的公告，震动了刚刚开始关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沪深股市。然而接下来更让人震惊的是，在连续出现沪深上市公司首屈一指的巨额亏损并持续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仅被当地地方法院驳回，而且还在公司继续亏损的同时，出人意料地发布了以债务承接、豁免债权和全体股东无条件过户50％股份给重组方三联公司的重组方案。虽然在执行过程中遭到部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的强烈反对，并且在重组过程中又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但在当地国资部门大力支持下，重组最终在经历了充满争议和曲折的两年后完成，并在三年之后恢复上市。</FONT></P>
<P><FONT size=4>　　以重组代破产代退市，“该破不破”，“该退不退”，对地方政府而言，可避免面对所辖企业破产；对三联集团而言，可借壳上市，轻取大股东地位。这对于正在试图建立破产重整制度和退市机制的中国资本市场来说，却不啻一个极大的倒退。对于相关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这种重组并没有带来资产质量和治理机制的根本改变，因而也不可能使企业本已成为严重问题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果然，由郑百文改名三联商社以后不过三年，便又次第戴上了“ST”“*ST”的帽子，不得不再次重组换主，至今还是一团乱麻。</FONT></P>
<P><FONT size=4>　　自郑百文之后，“该破不破”、“该退不退”的后来者不知凡几，无论是早期有“郑百文第二”之称的银广夏，还是后来被掏空的ST长控，以及最近频频发生的停牌之后突然宣告终止重组的赛格三星、深国商等，都是以重组为名玩袖里乾坤的大忽悠。 </FONT></P>
<P><FONT size=4>　　这类打着优化上市资源配置的旗号，却不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为目的，而是将上市公司看成一个为重组方谋私利的机器和工具的重组，本质上属于恶意重组，不仅损害了相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也造成了严重伤害。这样的恶意重组能大行其道，还能够欺世盗名，在二级市场兴风作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退市机制不到位。</FONT></P>
<P><FONT size=4>　　沪深股市早期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一些经营困难的国企改制上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市要“为国企脱困服务”。这也是造成早期的上市公司普遍素质不高且结构分布不尽合理的重要原因。虽然非国企控股的PT水仙首开了退市纪录，但更多濒临退市边缘的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则不仅有地方政府竭尽其拉郎配之能事，千方百计保壳重组，证券市场的ST、PT制度以及取消PT之后的* ST制度，就是由此而来。</FONT></P>
<P><FONT size=4>　　近年来，虽然管理层从信息披露机制、停牌机制、价格机制等许多方面为资产重组订立新规，意在规范乱象丛生的ST、* ST重组，引导热情追捧资产重组的投资者步入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退市机制没有到位，规范重组也就难免事与愿违，在某种意义上反而成了假重组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现在的《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在暂停上市当年的年报披露后必须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同时交易所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内作出恢复上市或退市的最终决定。可是，有关规则同时又规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也许谁也没有想到，魔鬼就藏在这条毫不起眼的细节之中。有的ST公司竟然就是通过“补充资料”赢得了3年的“缓刑期”，最终等来了咸鱼翻身的重组机会。</FONT></P>
<P><FONT size=4>　　对于创业板来说，退出机制的畅通乃是它的生命力。对此，目前市场各方都已形成共识：创业板将加大退市力度，不允许借壳重组。那么，创业板的退市机制为什么就不能引入A股主板呢？在笔者看来，A股主板即使不能像创业板那样严厉，对具备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的壳重组，至少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更严格地把关：第一，被重组方已具备退市条件的，无论是否已有重组动议或进入重组状态均应先行退市，待达到恢复上市条件后申请重新上市。第二，被重组方以发行股票的形式收购重组方拟注入资产，其发行股票份额或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发行人原发行额度50%的，应视同重新上市。笔者提这两条，这一方面是为了严格上市条件，确保退市制度到位，另一方面，更希望确保资产重组的真实质量。</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09-12-23 8:05: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寻找提高劳动所得新坐标]]></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1212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人民日报近期发表的系列文章，触目惊心地揭示了劳动者所得过低的严酷现实。不过，缩小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差距并非目前解决问题的症结，反而说明在提高政府和国企系统之外的劳动者报酬方面，不管是政策层面还是智囊层面，暂时都还没有可行的办法。</FONT>
<P><FONT size=4>　　笔者近期在不少地方了解到，尽管劳动者的收入每每被官方的工资薪酬统计数据所提高，但是，如果不计入被代扣代缴的“四金”“五金”，即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大多数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地方企业制造工、织造工、商店员工的实际月收也不过在千元上下。无论是与本地公务员相比，或者同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比，以及同电信、石油等垄断性企业相比，差距都已不是一小截，而是越来越大的一大截。</FONT></P>
<P><FONT size=4>　　显然，造成在政治上本该最光荣的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地位上却最卑贱的情况，并不是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差距所能完全解释的。由于近若干年来的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大多在政府所能控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央企等部分国企的范围内打转，使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收入转移支付等财富再分配的受益者主要是处在上层建筑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那些被认为在薪酬待遇方面需要补欠纠错阶层的工作人员，而广大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低收入普通劳动者，却被撂在了一边，这不仅造成了人们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发生极大的差距，而且也迅速扩大了劳动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差距。</FONT></P>
<P><FONT size=4>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工资改革方案仅仅对央企等国有企业起直接作用，对私营企业或改制企业则至多只能起到相对的指导作用。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低，最终取决于利润对成本的承受程度。当提高劳动所得比重没有坐标，或者说，企业的工资改革被推给了劳资关系而不再属于国家财政管理范畴的事情，那么，工资改革的阳光根本就照耀不到中小企业尤其是私企或已改制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头上。 </FONT></P>
<P><FONT size=4>　　这种情形在新《劳动法》刚颁布实施的初期就曾不止演绎过一次两次，有些地方和企业甚至至今还有遗留问题。而在那些国有企业改制比较彻底的地方，几乎所有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已变成了私营企业或准私营企业。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原国企的职工收入在被代扣代缴的那一部分后，其直接到手的收入其实同私企职工甚至农民工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可见，提高劳动所得的比重，并不仅仅是属于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简单划一的工资改革加以解决。改革的春风吹不进低收入劳动者的钱包，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所留下的一个后遗症。</FONT></P>
<P><FONT size=4>　　当然，同样是国企职工，不要说改制和未改制不同，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之间，更是存在天差地别的壕沟。财政部最近统一规定，企业发放的各种福利都将纳入工资总额。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随着人均数万元的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岂不意味着现在已远高出全国城镇职工收入水平不止一头的央企职工，收入将进一步水涨船高？央企与地方企业收入分配的极大差距，是长期以来产业政策向有机构成较高的重化工产业和资本倾斜的结果，跟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差距更扯不上多少直接的关系。某些央企畸高的内部福利和不正常的工资奖金也不能反映我国企业职工劳动所得过低的整体水平。</FONT></P>
<P><FONT size=4>　　造成劳动者收入过低的症结，不仅有劳资关系没理顺的问题，更有由于缺乏收入分配改革的通盘打算而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以及改革不到位、不成熟所造成的财富过度向资本倾斜的问题，等等。在全民财富过多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对增加就业、改善收入分配的促进作用，在财政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中，适当提高对财富创造者的返还比例，加快国有股对社保基金划拨，有序、有效、公平地将财富转移到广大民众尤其是劳动者手中。笔者以为，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尽到纳税义务的同时，尽其所能不断使本企业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而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是不是也可以用企业上缴税收返还和国有股划拨的形式直接代企业职工缴付社会养老保险，使企业职工口惠而实不至的账面工资收入也可变为实实在在的可支配收入？</FONT></P>]]></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09-12-16 7:56: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黄湘源：创业板咋也成了被爆炒的权证]]></title>
<link>http://huangxiangyuan.blog.cnstock.com/81210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4>&nbsp;中国股市有一个说不清的痛，那就是越是首推的创新越意味着风险，越是强化的监管，越是意味着容易被爆炒。权证就是这样的典型，并且绝不是孤独的典型。<BR></FONT>
<TABLE style="MARGIN: 5px 10px 5px 0px" align=left border=0>
<TBODY>
<TR>
<TD><FONT size=4>
<SCRIPT src="http://ay.eastmoney.com/main/zhsh?user=eastmoneyafp|em_content|2009_content_neiye_huazhonghua_300_250&amp;db=eastmoneyafp&amp;border=0&amp;local=yes&amp;js=ie"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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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TD></TR></TBODY></TABLE><BR><FONT size=4>　　如今，“吾道不孤”的权证终于又有了它的同类。来自深交所不久前的统计显示，创业板28只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已高达145倍，其中数度被停牌的吉峰农机市盈率就高达291倍。创业板所蕴含的市场风险，比起被爆炒的权证来，不仅毫不逊色，简直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BR><BR>　　历史总是有着惊人的相似。十年磨一剑的创业板模仿始于2005年沪深股市开设权证交易时的做法，跟它的投资者也在开户时就签下了《风险揭示书》，但是，为什么不仅未有效防止创业板风险跟权证风险一样的一语成谶，也没有浇灭创业板跟权证一样的爆炒成风呢？归咎于“炒新”者的投机陋习，也许可谓最简单不过的答案，其实大谬不然。<BR><BR>　　诚然，中国股市一向就有所谓“炒新”的传统，不少金融产品尤其是新品种在刚上市时就被爆炒，其中往往不乏一些“炒新”的资金在兴风作浪，操纵股价，引诱普通投资者高位接盘买套，造成股价大幅波动，谋取不当利益。<BR><BR>　　不过，正如权证的本质在于其只是废纸一张的“末日轮”，而券商却可以当作任意滥发的“金圆券”一样，创业板最大的风险，同样也并不在于上市首日容易被炒高，而是在其发行时就已超越了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性的过高发行市盈率。以平均55倍市盈率发行的创业板新股，在满足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性膨胀的圈钱欲望和券商机构的寻租需求之后，在其上市的时候，除了进一步的投机性炒作之外，其实早已透支了其内在的投资价值。而从创业板上市以来参与主体看，主要为个人投资者。据深交所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投资者累计买入量的市场占比为98.16%。他们与其说是“炒新”的推波助澜者，还不如说是被一级市场55倍发行市盈率所推高的二级市场145倍交易市盈率的最大受害者。<BR><BR>　　奇怪的是，口口声声“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中之重”的监管层，现在所奉行的监管新理念却是一方面在一级市场“放松管制”，另一方面则在二级市场“加强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创业板的“放松管制”和权证的“放松管制”如出一辙，并不意味着权证和创业板发行门槛的真正市场化，而只是监管当局审核认可下的所谓市场化，其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策市”。<BR><BR>　　就权证而言，就是被当作股改对价的权证不仅可以粉墨登场，而且还放任券商以平衡供求的名义连续发行没有对价内涵的外延权证，从而激化了权证的投机性爆炒。对于创业板来说，正如一种趋炎附势的学术解释所一不小心泄露的“天机”，那就是把一级市场推高发行市盈率，当成遏制二级市场炒新的灵丹妙药。这等于是说，哪怕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圈钱多到不知道怎么用，哪怕一级市场以机构为主体的寻租者把新股定价定出天价，也不能给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留一点投资的价值空间。这样的监管新理念，在笔者看来，无非就是典型的“只许一级市场放火，不许二级市场点灯”。<BR><BR>　　自有权证以来，沪深交易所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行政监管不断强化，在很大程度上创新了和丰富了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此同时，也是对上市规则和监管理念的考验。不可否认，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了市场操纵和价格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但是，为什么如此严厉的监管依然不能有效遏制权证和创业板的爆炒之风？这只能说明投机爆炒的真正源头不仅未必在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而且过度监管也不是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正确方向。<BR><BR>　　最近，中注协提出，2009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应重点关注创业板，其中经营风险和管理层舞弊、向关联方转让利润的风险成为重中之重，而这两个风险导致的后果则有可能是退市风险。这对于那些津津乐道于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高质量高成长性的人们不啻一记当头棒喝。<BR><BR>　　事实上，创业板的本源性风险和权证一样，主要是由它的上市主体及其市场性质所决定的。在目前市场上尚无股指期货定价机制的条件下，只有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和市场交易制度“市场化对接”的进一步改革，才能有效地遏制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操纵现象，避免新股价格大范围偏离价值情形的出现。 (每日经济新闻)<BR></FONT>]]></description>
<author>黄湘源</author>
<pubDate>2009-12-16 7:49: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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